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不断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积极遵循“关爱学生、引导学生、激励学生”的学生工作理念,按“主体在学生,关键在认定,核心在教育,重点在机制”的指导方针,构建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必须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重点扶助的原则,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资助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的资助方式。
第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要形式,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补、免、勤等为补充的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学院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来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资助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团委、财务、教务、各系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工处处长任资助管理中心主任。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主任、副书记(或副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系团总支书记、学生干部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本系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系以年级(或专业、班)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2-3名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班)的贫困生民主评议工作。
第九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建立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培训体系;
(二)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和资助办法;
(三)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四)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做好资助经费的统筹和分配;
(五)对各教学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进行审核、认定;
(六)评审上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名单;
(七)负责全院受资助学生的励志感恩教育和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八)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筹集、管理和使用社会上的各类资助资金;
(九)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研工作;
(十)收集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及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十一)负责大学生义务兵学费补偿申请工作;
(十二)负责为新入学困难学生开启“绿色通道”;
第十条 各系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院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依据本系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组织本系的评定工作;
(三)负责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收集并建立系学生信息库;
(四)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五)上报本系的学生资助名单;
(六)安排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完成年度总结。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是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良好的在籍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十二条 必备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家庭属于农村特困户或城镇低保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生活俭朴;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资助。
(一)受到院、系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含集体受通报)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一学期旷课达二十节或一年内有二门(含二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道德败坏者;
(四)生活铺张奢侈,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第四章 资助资金来源及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
(一)国家、政府奖助学资金专项拨款;
(二)学院按学费4%拨款;
(三)师生捐款;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
(五)其它渠道。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有:“奖”、“贷”、“助”、“补”、“减”、“免”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
(一)“奖”,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学院爱心助学金、专项奖学金,以及社会人士捐资奖、助学金。
国家和学院奖助学金申请评审工作同步进行,每年10月开始申请、评审,当年11月中旬前将受奖学生名单、材料报送到学院、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评审办法详见附件2《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附件3《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二)“贷”,指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最高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参照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文件执行,我院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协调、服务工作。对生源地商业贷款,学院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贴息。
(三)“助”,指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实施办法详见附件5《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四)“补”,指特殊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和医药费用补助。
(1)特殊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由于学生及其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生活无着落者,经辅导员报告,学工处、系部核实后,由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补助建议,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不超过500元。
(2)医药费用补助
经济贫困学生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入院治疗,治疗费用除由保险公司理赔和组织募捐解决外,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奖学金发放金额。
(五)“减”、“免”,指学院减免特困生学费,分全额减免和部分减免。申请部分或全部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具备政策性减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制度是指被录取入学,家庭贫困的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办法进行资助。绿色通道在新生来校报到时开通。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附件4《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按相关规定,在校生中30%的学生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具体情况,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困生”、“贫困生”“一般困难生”三档。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7.5%、15%和7.5%评定,并提交系、院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由院、系共同负责,由学生本人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民主评议,系资助评审组通过核实各项证明材料,调查摸底与学生评议相结合确定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报学院领导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比,最后确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化管理,以此作为资助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详见附件2《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资助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需同时提交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办)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学生正常生活,也可提出特困补助。
(二)经班级民主评议,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辅导员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交系部。
(三)系部全面审查,依据资助项目、指标及学生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及额度,同等贫困程度的,以缴不起学费又不能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者优先,在系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院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批结果按相关规定办理资助手续。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设立学院设立贫困生资助专项基金,开设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确定专人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核算、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批准后,其申请的贷款由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财务处按照贷款用途缴纳学生应缴费用;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按照文件要求统一发放;社会募捐的资金按照双方约定的使用办法进行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项资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金由财务处统一划入学生银行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助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资助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院系两级受助学生公示制和信息反馈制,自觉接受全院师生监督。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系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资助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对反映受助学生出现生活不俭朴、成绩严重下滑、组织纪律观念差,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责任心差、违反校纪校规、不讲诚信或欺骗组织等行为,要由专人及时调查、了解核实情况,视问题情节,对受助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降低资助标准,直至取消并追回已资助的款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受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和教学系要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进行跟踪调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评定、认定一次。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辅导员调查、系核查,经核查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审核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师生如有异议可向院、系资助机构、有关领导提出复议,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九章 受资助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受资助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资助学生有权按规定、获得资助经费,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无故扣发资助经费;
(二)受资助学生有权在学习、生活范围内自主支配资助经费;
(三)受资助学生的资格不得无故取消。
第二十九条 受资助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受资助学生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勤俭节约;
(二)受资助学生所获得的资助经费应用于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不得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或与学习无关的物品。
(三)引导受资助学生奉献爱心、感恩社会。根据受助社会、回报社会的指导思想,鼓励受资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参加院、系组织、规定的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1.《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2.《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3.《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4.《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5.《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家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